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9号)》的通知

发布者:陈乃鸿发布时间:2020-02-07浏览次数:2049

各部门、全体师生: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政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切实保障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的安全健康,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南京地区建筑工地发生和扩散,现就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复工时间管控。本市各建筑工地(含新开工,以下同)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924时。鼓励企业根据疫情形势,结合工地实际,延迟或错峰复工。

二、严格复工条件审查。建设单位申请复工前,应制定防疫应急预案、开展工地复工防疫条件自查,将自查情况报工程监管部门及所在区(园区)防疫指挥部,符合条件的,方可进入复工流程、通知工人返宁(详见《南京市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复工指南》)。

三、规范施工现场防控。所有工地实行全封闭、实名制(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管理。所有进出工地人员必须佩戴口罩、逐一登记信息、全部检测体温。口罩、消毒剂等防疫物资,须按要求提前准备并做好储备。用餐全部实行分餐制,宿舍不得设置通铺,现场符合卫生防疫相关要求。

四、落实防疫应急措施。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街道或社区报告。经医疗机构诊断为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配合市区疾控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五、服从防疫调度监管。所有工地应服从属地防疫指挥部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疫情信息上报不及时、过程管控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工程监管部门(监督机构)将采取信用惩戒、红黄牌警示和部门联动处理等措施。导致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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