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委托,就其出租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溧水区高山路1号溧水校区生活服务中心一楼S6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1.3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溧水校区房屋租赁的批复》(宁财资复[2021]137号) | |
(1)标的目前租赁状态:原租赁合同已到期,现由原承租户继续使用中,房产移交由出租方负责。 (2)本次出租标的为整体出租,不拆分。 |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含人民币200万元,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截至公告发布当日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含3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食品销售(报名时须将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上传)。 (2)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仅限用于经营面包店,不使用明火。 (3)意向承租方(或其法定代表人)须为商业管理类注册商标拥有方或被许可方;正在经营的该注册商标的商铺在全国范围内不少于100家,须在报名期限内向出租方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拥有方提供)、注册商标经营授权书(商标许可方提供)、国内连锁经营店铺清单。 (4)意向承租方2019年和2020年均须盈利(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和2020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须签署并提交《承诺函》(详见附件)。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信用中国”平台无不良记录。 (7)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不得转租,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8)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1)租金递增方式:无 (2)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本标的承租期间的房屋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4)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及出租方主管部门对租赁房产进行调整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5)其他费用:电费、水费、公摊物业费,收费标准按学校实际支出标准收取。 | |
(1)经出租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报名时所登记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用户平台获取缴纳码,凭缴纳码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
(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转抵租赁押金;意向承租方如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承租方确定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租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出租方同时承诺,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租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协议出租的,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②以网络竞价方式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交易中心付清租金、租赁押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④未按《房屋租赁合同》履约的; ⑤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⑥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⑦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7.1意向承租方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的报名材料: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方报名表(报名时系统生成)。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承诺函。意向方须在报名期限内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用户平台,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报名手续,报名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7.2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期内向出租方提供的报名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和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 (4)正在经营的该注册商标的店铺全国范围内不少于100家的门店清单(须品牌拥有方盖章)。 (5)承诺函。意向承租方在网络报名审核通过后,须在报名期内将上述材料提交至出租方(地址:南京市溧水区高山路1号办公楼106办公室,联系人:韩老师,联系电话:025-85395109)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加以核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