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广播电视大学)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方案

发布者:何芳发布时间:2018-10-24浏览次数:19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广播电视大学)信息公开化工作,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严三实”,切实做到依法治校、科学治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狠抓健全机构、培训学习、编制目录、完善制度、督促检查等工作任务的落实,力求做到责任明确、认识统一、工作规范、制度完善、落实到位,不断完善提高我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水平,推动我校信息公开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二、信息公开原则

(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依法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范围内依法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它事项均要公开,以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校务公开的各环节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客观、公正、真实,既要切合学校的实际,又要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成立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组宣部、工会、纪委办(监察室)办(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科技处、技术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小组和办公室。监督小组设在纪委办(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小组成员由纪委办(监察室)、工会、团委、审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组成。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四、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及责任部门

(一)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责任部门:党政办、组宣部、人事处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责任部门:党政办

3.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及实施方案。

责任部门:党政办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政策、制度、计划、考试与录取规定,录取分数、录取结果及毕业生就业的政策、程序、招聘信息、就业率、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责任部门: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

5.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审批和完成情况等;

责任部门:教务处、图书馆、科技处、教学处、技术处

6. 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出国留学生的选拔、助学金的评选和奖励、贫困学生学杂费减免和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对学生的处分及奖励等;

责任部门:学生处

7. 教师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机构、分配改革方案,教师干部岗位聘任(用)办法及聘任(用)结果;职称评聘以及晋职晋级的条件、评聘办法和结果,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责任部门:人事处

8.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责任部门:财务处

9.大宗办公用品、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医药品的采购制度及采购结果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责任部门:财务处、技术处、后勤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图书馆

10.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责任部门:党政办、后勤处、保卫处 、新校区建设办公室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数量;

责任部门:党政办、招就处、教务处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责任部门:党政办

(二)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5、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1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学校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1、学校网站;

2、新闻发布会和其它相关会议;

3、校内广播;

4、公告栏、电子屏幕;

5、招生简章;

6、年鉴、白皮书、会议纪要或简报;

7、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二)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1、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的部门公开;

2、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党政办进行保密审核。

(三)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五)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六、信息公开发布时间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学校信息发布时间为每年的2月和8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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