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2025年中职职教高考招生章程

发布者:詹瞻远发布时间:2025-05-14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中职职教高考专一批次招生。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江苏省招生代码1172。学校设有溧水(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高山路1号)、新街口(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游府西街46号)两个校区。三年制高职学生全部就读于溧水校区。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是一所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下设数字文创学院、数字财商学院、智能工程学院、康养工程学院四个二级学院,专业设置覆盖土木建筑、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旅游、艺术、医药卫生、公共管理与服务、新闻传播九个大类。学校对接南京地方经济社会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构建“政行企校”四位一体产教融合生态,牵头或参建22个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现有2个江苏省高水平专业群、3个“十四五”市级高水平专业群及3个骨干专业。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团队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及就业联动,制定学校2025年中职职教高考专一批次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招生计划数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为学生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中职职教高考。对符合招生条件、成绩达到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按照院校招生计划数100%,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平行志愿投档。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投档办法、奖励与照顾政策等在录取时根据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录取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除体检不合格考生外,我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报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我校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物价[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4700元/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年、健康管理专业5300元/年、传播与策划专业6800元/年。

第十七条  学校住宿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核准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1000元-1200元/学年(4-6人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时可申请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缓交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二年级开始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校内提供助学岗位,还设立临时困难补助等其他资助项目。相关政策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及迎新系统,资助政策咨询电话:025-85395015。

第二十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高山路1号

邮政编码: 211200

咨询电话:400-994-6199

监督邮箱:jwb@ncc.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jc.ncc.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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