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普通高校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认真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苏省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五年高职五年级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生在校期间上一学年成绩优异,本学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或非校园文化活动类奖项,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于所在学院达到前3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宿舍表现良好;
7.本学年受到处分或有处分尚未解除者不得参评;
8.平时生活铺张浪费者不得参评。
三、奖励标准与名额安排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原则上以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数组织评选。
3.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学金不可兼得。
四、评选时间及评选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原则上每年十月进行。
2.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学生身心健康、资助育人)指导委员会的组织下评审,由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统一安排。
3.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办学点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推选工作。经学生个人申报、班级评议、辅导员(班主任)预审等程序,由二级学院(办学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名额等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办学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学生身心健康、资助育人)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形成拟推荐名单。拟推荐名单经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审定结果报省教育厅。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处。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城职院〔2023〕73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