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五年高职五年级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五年高职五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参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相关表述。
三、奖励标准与名额安排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2.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原则上以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数组织评选。
3.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学金不可兼得。
四、评选时间及评选程序
1.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原则上每年十月进行。
2.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学生身心健康、资助育人)指导委员会的组织下评审,由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统一安排。
3.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办学点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推选工作。经学生个人申报、班级评议、辅导员(班主任)预审等程序,由二级学院(办学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名额等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办学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评审,评审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学生身心健康、资助育人)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形成拟推荐名单。拟推荐名单经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审定结果报省教育厅。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国家奖学金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处。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城职院〔2023〕72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