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亲切关怀,为认真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1.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高职四、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2.本办法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按照《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确认,并已在我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建档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除一年级学生外,原则上上学年考试成绩无不及格者。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分档执行。
四、名额下达和比例
1.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资助比例下达。
2.学校在接到资助名额后,根据各二级学院(办学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比例,及时将分配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办学点)。
3.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五、申请、评审程序
1.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范围严格控制在按照《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内,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年9月底启动。评审工作须严格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初审(资格审查、确定档次)——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学校学生工作(学生身心健康、资助育人)指导委员会审定——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上报”的程序进行。
4.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学生身心健康、资助育人)指导委员会的组织下评审,由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统一安排。
5.各二级学院(办学点)要广泛宣传,严格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经学生个人申报、班级评议、辅导员(班主任)预审等程序,由二级学院(办学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名额等确定初步人选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办学点)将初步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6.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办学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复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工作(学生身心健康、资助育人)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形成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审定结果报省教育厅。
7.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学金不可兼得。
六、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个学期发放,每年的5月、11月底前按规定标准打入学生关联银行卡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3.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城职院〔2023〕76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