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孙维佳发布时间:2025-11-07浏览次数:10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综合素质的提高,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评选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五年高职五年级学生。

第二条优秀学生评选在每年综合素质测评完成后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的评优种类为:1.三好学生;2.三好学生标兵;3.优秀学生干部;4.优秀毕业生;5.专项标兵。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标兵 ”评选条件:

1.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坚定的爱国主义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热爱集体,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能够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定学年无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列;

4.体质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5.有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公益环保、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并能起到组织和带头作用。

各二级学院(办学点)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三好学生标 ”推荐人数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三好学生 ”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两者不兼得。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条件:

1.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坚定的爱国主义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热爱集体,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能够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定学年无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列;

4.在班级、党团组织、学校认定的学生组织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且累计任职不少于一年;

5.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热心承担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热情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认可度,起到先锋模范示范引领作用;

7.所在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 ”;

8.体质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各二级学院(办学点)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推荐人数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


 

第六条“优秀毕业生 ”的评选条件:

1.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坚定的爱国主义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热爱集体,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能够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列,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 曾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5.体质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6.对创新创业、积极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及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等就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各二级学院(办学点)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推荐人数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第七条专项标兵评选条件:

1.道德风尚标兵

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或在感恩、诚信、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事迹具有典型性的学生,若其评定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且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可参评“道德风尚标兵 ”。

2.校园文化活动标兵

在市级及以上大学生文化艺术展演、书法、美术、摄影、演讲、体育等专项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若其评定学年综合


素质测评成绩合格,且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可参评可授予“校园文化活动标兵 ”。

3.创新创业标兵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无不良社会反映。具有创业创新精神和争先创优意识,创业创新业绩显著,富有发展潜力,典型事迹对在校大学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学生,若其评定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且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可参评“创新创业标兵 ”。

4.技术技能标兵

获得经教务处认定的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的学生,若其评定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且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可参评“技术技能标兵 ”。

第三章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 ”、专项标兵的评选程序:

1.学生个人申报或班级推荐。

2.班级进行民主评选或无记名投票,班委、辅导员(班主任)作出鉴定。

   3.二级学院(办学点)初审并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学生处对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并报学校研究。

5.学校研究通过后公示,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

第九条优秀学生评选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办学点党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各项评选工作。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


2-3名同学等组成的评选小组,负责本班级的评选工作。评选过程要广泛听取意见,把好质量关,保证公正、公平、公开,评选出真正起表率作用的先进个人。

第十条专项标兵须有相应事迹或佐证材料,二级学院(办学点)审核通过后方可参评。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办学点)报送材料时,需提交报名表一式两份,要认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审批时查到不实信息,将取消该学生的评比资格。

第十二条省、市级“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 ”的推荐评选名单在校级先进个人名单中产生。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凡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 ”、专项标兵的同学,均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个人的审批材料须装入学生档案,并可根据《南京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关奖学金。

第十四条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在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中可按相关规定加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宁城职院〔2024〕41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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