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发布者:王博洋发布时间:2022-11-17浏览次数:4500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使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趋向规范,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具有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量化评价作用,而且具有推动高校素质教育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作用。综合素质测评有利于激励大学生沿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向前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形成你追我赶的学习气氛;有利于学生的自我认识,发现不足,扬长补短,不断地自我完善,达到以评促改的效果,从而有利于毕业择业和自我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有利于公正、准确地评价学生,为评定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以及毕业鉴定提供客观依据。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德、智、体、美、劳为核心,遵循全面科学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价,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创造”,培养学生自律、自立、自强的精神,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德育成绩

德育成绩基础分每人计60分,在基础分上开始加扣分,形成最后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四条加分项目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认真参加党课学习。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获得党课结业证书加2分。

(二)学生干部:指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校团委,院团总支,校及院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校社团联合会部长以上、学生自治组织副会长以上,校级社团副社长以上,其担任职务须在学年度满6个月以上,经相关部门评议合格者,每人每项加2 分。学生干部兼职不得超过两项,兼职者多加2分。

(三)在校级举办的学生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3、2分,优秀奖加1分,进入到校级评比阶段的其他参赛者加0.5分;在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生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优秀奖加2分,其他参赛者加1分;若活动设置特等奖,特等奖在一等奖基础上加2分;在活动中若未设置具体奖项,如属最高奖励则视同为一等奖,优秀奖可视同为三等奖。在学生活动中若设置为第1-8名,则第1、2名视同为一等奖,第3、4、5 名视同为二等奖,第6、7、8名视同为三等奖,集体项目或线上活动,加分减半。所有活动加分须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被校团委评为“优秀志愿者”者加3分,“青年志愿者标兵”者加5分。团委认定的“优秀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标兵”之外的志愿服务不加分。

(五)学生个人在上一学年度获得荣誉称号,加分情况见下表,此项加分可累计累得。

荣誉项目

荣誉称号

省级及以上

市级

/校级

加分分值

7

5

2

(六)学生个人在上一学年度获得奖学金者,加分情况见下表, 此项加分可累计累得。

奖项

国家

学校综合奖学金

专项

奖学金

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

院长特别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加分分值

10

8

8

4

3

2

1

 

(七)积极参加校级学生活动者,每参加一项加1分(集体项目减半加分),此项可累加累得。须有相关证明材料。

(八)参加义务献血活动,加2分。

(九)所在寝室上一学年度没有成员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寝室长,加1分,评为校级文明寝室寝室长加2分,成员加1分。

(十)各学院可按学生在院内实际表现,给予1-12分综合表现分。具体比例为得10-12分者占参评人数5%7-9分者占参评人数10%4-6分者占参评人数15%1-3分者占参评人数20%。

(十一)评为文明班级的所有班级成员加1分,班长加2分。

(十二)学生影视中心、记者团、国旗班成员,由业务指导部门根据评定学年实际表现加分,上限5分。

第五条扣分项目

(一)集体活动:校、学院、班集体活动无故缺席扣2分/次;迟到、早退扣1分/次。

(二)党团培训:党校、团学干部培训考核不及格的扣2分。

(三)学生干部:学生干部未履行职责,工作失误,造成较坏影响,使集体荣誉受损或受到撤职等处理,扣5—8分。

(四)不认真参加班级及宿舍卫生值日或其它形式的劳动者,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扣5-10分。

(五)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扣5-15 分;所在寝室寝室长,扣2分。

(六)所在宿舍评比不达标,其成员每人扣3分。

(七)违纪扣分:校、学院通报批评扣20分,警告扣25分,严重警告扣30,记过扣35分,留校察看扣40分。

第三章智育成绩

智育成绩以学年度平均成绩为基础分,在平均成绩上开始加扣分,形成最后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基础分计算方式

(一)本年度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分得出智育基准分。

(二)等级评卷考分换算标准为:优记90分,良记80分,中记70分,及格记60分,不及格记50分。

(三)不合格课程如补考后已通过考试,无论多少分,均按补考前分数计算。

第七条加分项目

(一)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加15分。独著者获得全部分值,集体合作者在分值不变情况下,按各自权重分享分值。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

(二)发表科技学术论文,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加10分,在公开发行的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加8分。独著者获得全部分值,集体合作者在分值不变情况下,按各自权重分享分值。

(三)取得发明专利的加10分。独立作者获得全部分值,集体合作者在分值不变情况下,按各自权重分享分值。

(四)新闻类自撰作品在校级媒体上刊登者,最高可加5分;市级媒体上刊登者,最高可加8分;省级以上媒体刊登者,最高可加10分。

(五)专业证书:本学年度取得各类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者,每证加5分。

(六)专业学科类比赛:校级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3、2分,优秀奖加1分,其他参赛者加0.5分;被教务处认可的校外各类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国家级及以上分别加12、 10、8分,优秀奖加4分,省级分别加10、8、6分,优秀奖加3 分,市级分别加8、6、4分,优秀奖加2分,其他参赛者加1分;若比赛设置特等奖,特等奖在一等奖基础上加2分;。 “挑战杯”“互联网+”“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江苏省职业院校高质量考核指标中相关比赛在上述校外比赛获奖加分基础上再加5分。在比赛规则中若未设置具体奖项,如属最高奖励则视同为一等 奖,优秀奖可视同为三等奖。在比赛规则中若设置为第1-8名, 则第1、2名视同为一等奖,第3、4、5名视同为二等奖,第6、7、8名视同为三等奖,集体项目或集体参赛获奖者减半加分。参赛未获奖的,须有参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成绩排名:本年度成绩位于专业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加2 分,第三名加1分,其他排名者不加分,专业人数少于50人的减半加分。

(八)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本学年度英语四、六级成绩达到基础目标者,加2、4分。日语、俄语、西班牙语、德语等非英语类等级考试参照英语考试加分。

(九)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本学年度通过计算机等级二级者,非计算机专业者加4分;计算机专业者加2分。本学年度通过计算机等级三级者,非计算机专业者加8分;计算机专业者加4分。本学年度通过计算机等级四级者,非计算机专业者加12分;计算机专业者加6分。

(十)学习进步加分:本学年度第二学期的专业排名新进入专业前三分之一名次(含)者,加3分,专业人数少于50人的减半加分。

(十一)在校内学习的本专业考试无不及格者参加专升本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加3分,自学考试二学历专科每通过一门课程加2分。

第八条扣分项目

(一)课堂考勤:根据课堂考勤记录,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 分,旷课1学时扣2分。此项分值累计累扣。

(二)补考重修:补考扣5分/门(包括体育),重修扣10分/门(包括体育),同一门课程不重复扣分,扣分取最高值。此项分值累计累扣。 

第四章体育成绩

体育成绩由基础分、应加分和应减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 100分,在综合测评总成绩中所占比重为10%。

第九条体育基础分的计算方式

基础分=(体质测试成绩X50%+早锻炼成绩X50%)X90%。

备注:

1、体质测试成绩为当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

2、早锻炼成绩=当学年2个学期早锻炼出勤率的平均值X100,出勤率=实际出勤次数/全勤次数。

3、免予体质测试的学生,基础分=早锻炼成绩X90%。

4、免予早锻炼的学生,基础分=体质测试成绩X90%。

5、同时免予体质测试和早锻炼的学生,基础分=体育保健课成绩(≤75分)X90%。

6、毕业班体育基础分按60分计。

第十条加分项目

(一)入选校级运动队加2分。

(二)学年早锻炼出勤率达到95%及以上者,加10分。

(三)学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按照如下标准加分:

名次/级别

省级

市级

校级

 

1名

16

12

4

 

2名

15

11

3.5

 

3名

14

10

3

 

4名

13

9

2.5

 

5名

12

8

2

 

6名

11

7

1.5

 

7名

10

6

1

 

8名

9

5

0.5

 

参加

5

4

0.3

 

 

备注:

1、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照第1名、第3名、第6名的标准加分

2、参加体育竞赛中途退出者不予加分;

3、凡计入体育课成绩之比赛项目不再加分

4、线上比赛加分减半。

第十一条减分项目

(一)体质测试成绩不合格者,扣10分。

(二)早锻炼出勤率低于60%者,扣10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凡学生或学生集体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突出贡献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加分。

第十三条各学院(办学点)要加强对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认真严肃地做好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班级日志、考勤表等各项考核制度,搜集、整理测评原始材料。力求准确、全面、公正地反映每个学生的在校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当年五月份进行,二年级学生在六月份启动,九月底结束。一年级学生自入校第二年起评。

各学院(办学点)成立由院(办学点)总支书记任组长,学 生管理办公室、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院考核小组,负责统筹本院(办学点)的测评工作。

各班应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和 24名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班测评工作。

在每次测评前,要在学生中进行动员,讲明测评意义,解释测评方法,切实让每个学生端正态度,实事求是,使测评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测评工作程序为:

(一)自我评议:由学生对照现实表现写出个人小结,填写《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二)班级评议:由测评小组,根据每位同学的现实表现给予评价评分,加减分须提供有效证明,填写评价意见、评定等次。班级初评结果应向全班同学公布。

(三)各院(办学点)审核:各院(办学点)负责审核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结果进行调整,并将测评结果报学生处。

第十六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成绩(占总成绩的30%)+智育成绩(占总成绩的60%) +体育成绩(占总成绩的10%)。各项成绩均由基础分加减加分和扣分得出。

综合素质测评档次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和差四档。总成绩 85分为优秀;75≤总成绩<85分为良好;60≤总成绩<75分为中等;总成绩<60分为差。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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